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拒绝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统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报送等),发现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或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2.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3.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4.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5.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