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问责依据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检查责任:每年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3.移送责任:将案件材料及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协助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做好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落实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2.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3.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4.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7.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