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统计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局各科、中心,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发布,现将《昌都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昌都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昌都市统计局政策解读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制度》、《昌都市统计局建立部门信息发布机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藏昌都市统计局
2021年1月22日
昌都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进一步实现我局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以“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为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业务工作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系统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局机关是公开政务信息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综合科是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科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局实施本规定。本局要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要接受个人、社会、上下级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1、统计部门的职能、职责范围;
2、统计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统计管理登记,统计人员上岗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统计报表发放和上报的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
5、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种类、标准、程序以及作出处罚、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管理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等;
6、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人事任免及奖惩、公务员录用;
8、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
9、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10、统计分析、统计年报;
11、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修改有关情况。
本局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条 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十一条 应当按公开日期编制年度政务信息目录,并按时在昌都市统计局网站上公布
昌都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及昌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应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二、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科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领导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三、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2.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是否属于尚未决定的事项;
5.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经过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五、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六、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八、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昌都市统计局政策解读落实到公文办理
程序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昌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明确分管负责人,分工对外公布。
二、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做好与社会的沟通工作。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回应责任。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三、建立政务公开审查机制。本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应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四、建立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编制目录并动态更新,实行“清单式管理”,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高公开工作的标准化水平。
五、加强平台建设。明确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本单位有政务公开兼职工作人员2名,做好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扩大公众参与,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昌都市统计局建立部门
信息发布机制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与统计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规范统计数据和统计信息的发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外发布的统计数据和统计信息,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凡属于保密数据、商业秘密或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第三条、统计数据和信息的发布实行四级负责制:署名文章的文责由署名者个人负责;科室(中心)负责人、县区统计局长对需发布数据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发布平台科室负责人对发布资料与存档资料的一致性负直接责任;局分管领导对需发布稿件的保密性、安全性、政策性负审核把关的领导责任;局主要领导对新闻发布稿等重大稿件负整体把关的领导责任。
第二章 发布内容及时限
第四条、统计数据定期发布。上半年发布上年统计公报,下半年发布上年统计年鉴。内容均通过网络或书籍的形式向全社会发布。
第五条、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发布。不定期通过内外网发布各类统计分析资料和统计信息,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资料和统计信息中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必须是定案数据和不涉密数据。
第六条、统计执法信息发布。及时通过内外网发布统计法律法规及执法信息,按程序公布执法案例及失信企业名单。
第七条、财务及人事信息发布。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发布财务及人事信息。
第八条、工作类信息发布。对重要的公务活动以及按照统计宣传工作的要求开展的活动,及时形成简报进行发布。
第九条、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按要求按时进行发布。
第三章 审批及发布流程
第十条、市局科室(中心)发布流程
科室(中心)人员编辑资料→编辑人员初审(自查)→科室(中心)负责人复审→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将发布文稿纸质版和电子版及发布审批表同时送发布平台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县区报送资料发布流程
县区专业人员编辑资料→编辑人员自查→县区统计局局长审核签字后亲送或传真至市统计局对口专业科室(同时报送电子版)→专业科室复审→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将发布文稿纸质版和电子版及发布审核表同时送发布平台负责人审核发布。
县区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县区上传发布稿件的直接责任人,需对稿件的文责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对是否在外网发布作出明确的意见。市局专业科室和分管领导只负责审核稿件是否有发布价值并确定是否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