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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统计局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3-02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统计局政务信息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统计政务信息工作,推动全区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政务信息是指全区统计系统在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中提供的各种信息,包括工作信息和经济社会信息。工作信息主要是反映统计改革、统计业务、机关行政管理、党建群团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困难、进度、影响等方面的信息。经济社会信息主要是反映全区及各地市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行业发展状况及趋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统计信息分析。

第三条 统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四条 全区统计政务信息工作部门为区局办公室、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工作信息,综合处负责经济社会信息。

各地市统计局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局各处室(中心)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局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分管工作信息工作;分管综合处的领导分管经济社会信息工作。

各地市统计局、区局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政务信息主管负责人,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保证政务信息机构健全、渠道畅通。

第六条 各地市统计局、区局各处室(中心)确定1名政务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七条 全区统计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开展业务培训,组织、指导各单位(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活动。

(四)统筹完成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工作指标和任务。

(五)向各政务信息报送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六)做好信息资料及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三章 政务信息报送与发布

第八条 各地市统计局和区局各处室(中心)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区局办公室、综合处报送统计政务信息。

第九条 统计政务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一)工作信息。应紧密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及时反映贯彻落实自治区及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区局工作部署情况,以及在统计改革和建设中创新性的工作思路和做法等。主要包括:

1.党政领导同志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及参加统计活动情况。

2.党政领导机关布置或批准统计系统实施的重要工作,以及党委、人大、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政策、法规、措施等。

3.重要会议、活动情况。

4.贯彻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情况,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创新性的工作举措,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对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开展的其它重大统计活动和发生的重要事件等。

(二)经济社会信息。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同志关注重点,及时捕捉、反映全区和地市经济运行情况和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深度挖掘统计数据背后的价值,研究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服务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主要包括:

1.党委、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出台后,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以及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2.经济运行综合性分析研究。

3.产业、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

4.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专题分析研究和重点课题成果。

5.反映社情民意方面的信息。

(三)约稿信息。约稿信息包括自治区和国家统计局“信息报送要点”要求的信息、“两办”紧急约稿的重要信息。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由区局办公室、综合处定期印发,依情况向各地市统计局、区局各处室(中心)预约重要信息。各地市统计局、区局各处室(中心)要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报送约稿信息。

第十条 政务信息质量要求。

(一)真实准确。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观点、材料、数据必须真实准确;纸张标准、标题、字体、文中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量词以及汉字、数字、标点使用符合公文有关规范。

(二)主题鲜明。信息要点突出,叙述清楚;文题相符,文字精练;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

(三)注重时效。紧急重要信息要严格上报时限,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后争取1小时内电话报送、2小时内书面报送、最晚不得超过3小时。陪同领导外出参加会议、调研、考察、检查和指导工作的同志应在返回后一个工作日内编写上报。有关工作进展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局办公室和综合处在收到稿件后,应及时审查、筛选、修改、挂网和上报。

凡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迅速报送,一事一报,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四)全面新颖。要全方位、广角度、宽领域、多侧面地提供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有新意。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审核、签发。

(一)各地市统计局报送政务信息,必须经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核、签发,按其分类分别报区局办公室、综合处统一采编。重要政务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

(二)区局各处室(中心)报送政务信息,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其分类分别报区局办公室、综合处编辑审核。

(三)区局办公室、综合处对各地市统计局、区局各处室(中心)报送的政务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统一报送、发布。重要政务信息须经区局主要领导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报送途径。

(一)各地市统计局报送政务信息,通过FTP按其分类分别报至“公用区/政务信息/”的“工作信息”或“经济社会信息”文件夹内(密级信息除外)。

(二)区局各处室(中心)报送政务信息,按照流程完成审签后,按其分类分别由办公室、综合处统一送机要室通过党政电子政务网、政府公文传输平台和国家统计局电子公文交换平台报送(密级信息除外)。

(三)报送政务信息应当注明撰稿人、审核人姓名和政务公开选项、拟上报对象或发布范围等。

(四)紧急重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总值班室、自治区党委信息工作部门、应急主管部门等报送。

(五)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密级信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渠道报送。

第十三条 全区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发布主要载体为西藏统计调查信息内网、外网。由区局办公室、综合处按照程序提交领导审核签发后,交数据管理研究中心统一在相关工作网站发布。

第四章 政务信息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地市统计局每月要至少完成5篇与统计业务紧密相关的政务信息,区局各处室(中心)每年要至少完成24篇与本部门职能职责紧密相关的政务信息。每季度对各地市统计局、区局各处室(中心)政务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通报,每年组织对各地市统计局、区局各处室(中心)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区局办公室、机关纪委负责全区统计政务信息的通报考核工作。综合处负责汇总各地市、各处室(中心)经济社会信息完成及采用情况并提供给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地市统计局和区局各处室(中心)要高度重视统计政务信息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审核把关。凡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信息报送失误甚至失泄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执行,由区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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